1、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
2、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
3、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於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並結清上月應納稅款,消費稅的納稅地點可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和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壹般應當向納稅人核算的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消費稅;
(2)納稅人到外縣銷售或者委托外縣代銷自產應稅消費品的,應當在應稅消費品銷售後回納稅人核算地或者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消費稅;
(3)納稅人的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壹縣的,應當在生產應稅消費品的分支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繳納消費稅。經過國家稅務總局和省級國家稅務局批準,納稅人分支機構應納的消費稅稅款也可以由總機構向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繳納。
4、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壹般由受托方向所在地的稅務機關解繳消費稅稅款。但是,納稅人委托個體經營者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壹律由委托方收回之後在委托方所在地納稅;
5、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由進口人或其代理的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繳納消費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 第十四條
消費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於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並結清上月應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