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在下列幾種情況下存在避稅的機會:
第壹,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確定,在確定時,按偏低壹點的價格確定就能節省消費稅,在沒有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情況下,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
組成計稅價格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消費稅稅率)
從避稅角度看,應當縮小成本和利潤有利於節稅。
第二,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時,銷售額按受托方同類消費品的價格確定,此時,委托方可協同受托方在確定價格時獲取避稅的機會,將價格確定作為避稅手段加以運用。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為: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率)
在以上組成計稅價格中,材料成本和加工費具有避稅機會,委托方可取得受托方的協助,將材料成本和加工費壓縮,從而節省消費稅。
第三,進口應稅消費品的,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為: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消費稅稅率)
在上面的公式中,關稅和消費稅稅率沒有避稅機會,但關稅的完稅價格具有很強的彈性,因而具有避稅機會,壹般來說,關稅完稅價格愈小,越對避稅有利,因此,要求避稅者,應盡可能降低抵岸價格以及其他組成關稅完稅價格的因素並獲取海關認可。
第四,納稅人銷售額中未扣除增值稅稅款或者因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而發生價款和增值稅稅款合並收取的,應換算出不含增值稅稅款的銷售額,換算公式為:銷售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1+增值稅稅率)
在上面公式中有兩點值得避稅者思考:壹是將含增值稅的銷售額作為消費稅的計稅依據;二是沒經過避稅籌劃將本可壓縮的含增值稅的銷售額直接通過公式換算。這兩種情況都不利於企業節省消費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