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使用對象的不同,商品房銷售統壹發票可分為商品房銷售統壹發票(自開)和商品房銷售統壹發票(代開)。房地產自開票是由符合購票條件的人進行的
納稅人購買和發行;代開不動產發票由稅務機關開具,除稅務機關外,任何單位不得開具不動產銷售統壹發票。
二、發票號碼
房地產銷售統壹發票為電腦版,壹式四份。第壹聯發票聯(付款方付款憑證),第二聯登記聯(房管部門留存),第三聯記賬聯(收款方記賬憑證),第四聯。
根聯(收款人留存),房地產發票存根聯由稅務機關留存。
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和《不動產登記操作規範(試行)》的規定,辦理商品房不動產轉移登記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房地產轉讓登記申請書;
2.已登記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3.產權轉讓證明;
4.買方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和完稅證明;
5.申請人身份證和婚姻狀況承諾書(在場聲明)。
1.房產發票是用幹復寫紙打印的,要用電腦和針式打印機壹次性開具。手工發放無效。
2.對符合購票條件並自行開具發票的納稅人,應在不動產所在地開具不動產發票;對代開發票的納稅人,不動產發票由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
3.如需開具紅字發票,應在“總金額”欄的文字金額前加“負數”字樣,在數字金額前加“-”號。開具紅字發票前,必須收回不動產發票的發票聯,並在所有聯上剪下“發票監制章”。
4.打印時,模板的默認頁面設置為A3紙張和縱向。
法律依據
《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填寫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在業務經營確認營業收入時,必須開具發票。沒有業務不允許開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