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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電增值稅稅率

銷售電力增值稅稅率為17%。

增值稅稅率是增值稅稅額與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銷售額的比率,是計算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增值稅稅額的尺度。根據現行增值稅法律法規,企業可以按照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的增值稅金額進行抵扣。為公用事業支付的增值稅是進項稅。電費增值稅屬於管理部門的計入管理費用,屬於銷售部門的計入銷售費用。獨立核算的發電、供電企業還應當將稅務登記證原件報發電、供電企業預繳增值稅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電力企業應按現行增值稅的有關規定辦理稅務登記和申報增值稅。預繳增值稅的發電、供電企業按以下規定辦理:

1、預繳增值稅的發電、供電企業在辦理稅務開業、變更、註銷登記時,應按隸屬關系將稅務登記證原件逐級上報其獨立核算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

2.發電、供電企業在預繳增值稅時,應將增值稅進項稅額、上網電量、電力產品銷售、其他產品銷售、價外費用、稅前金額、查稅等分別匯總,填寫《電力企業增值稅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傳遞表》(格式附後,以下簡稱傳遞表),經主管稅務機關簽字確認後,按隸屬關系逐級匯總,報獨立核算的發電、供電企業。負責征地前期的稅務機關還必須將確認後的《轉賬單》轉交給收款當月進行增值稅匯算清繳的獨立核算發電、供電企業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

3.辦理增值稅匯算清繳的發電、供電企業,應按照增值稅申報的統壹規定,匯總計算本企業全部銷項稅、進項稅、應納稅額和應退(免)稅,並於本月納稅期結束後的次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4.預繳增值稅的發電、供電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定期對其所屬企業的納稅情況進行檢查。發現申報不實的,當場按適用稅率全額納稅,並將檢查情況和結果函告匯算清繳增值稅的獨立核算發電、供電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獨立核算發電、供電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收到征地前稅務機關的函後,應督促發電、供電企業調整申報表。對於提前查補的增值稅,獨立核算的發電、供電企業在匯算清繳增值稅時可以抵扣。

綜上,獨立核算供電企業所屬的縣級供電企業,能核算銷售額的,按照核定的預征率計算供電環節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並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不能核算銷售量的,供電環節增值稅由上壹級供電企業預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

增值稅率:

(1)除本條第2、4、5項另有規定外,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或者進口貨物的稅率為17%。

(二)納稅人銷售交通運輸、郵政業、基礎電信、建築業和不動產租賃服務業,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1%:

1.糧食、食用植物油、食用鹽等農產品;

2 .居民自來水、供暖、空調、熱水、燃氣、液化石油氣、天然氣、二甲醚、沼氣、煤制品;

3 .圖書、報紙、雜誌、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

4.飼料、化肥、農藥、農機、塑料薄膜;

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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