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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方開出價外費用發票,購買方如何做賬

作為銷售方來說,開專票和開普票的稅率是壹樣的;作為購買方來說,如果其為壹般納稅人,取得專票,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可以抵扣進項稅,取得普票則不可抵扣。所以銷售方在可開專票的情況下,開具普票是合法的,但是購買方不壹定答應。

法律依據

根據 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2017修訂) 第六條 銷售額為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既然銷售額包含價外費用,那麽是應該要開票的。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賬務怎麽處理,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小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會計制度執行。在通俗點講就是沒有發票能不能做賬? 當然可以,會計準則可沒說沒有發票不能做賬。但是實務中我們為何要強調發票呢?因為我們還要考慮稅務的問題。先說做賬問題1:不涉及增值稅(後續會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無法暫估或不暫估後續取得增值稅專票稅額)借:成本/費用,貸:應付賬款/銀行存款2:涉及增值稅進項稅額,借:成本/費用,其他應付款-暫估進項稅額,貸:應付賬款/銀行存款,後續取得發票,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貸:其他應付款-暫估進項稅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紅字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7號)規定,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已用於申報抵扣的,由購買方填寫信息表,在填開《信息表》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應暫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後,與《信息表》壹並作為記賬憑證。因此,此種情形,銷售方需要將紅字專票對應的聯次(發票及抵扣聯)交給購買方。其他情形,並未做明確規定,但由於紅字發票也有發票聯、抵扣聯和記賬聯,壹般是銷售方留存記賬聯,其余聯次交與購買方。並沒有規定,要求銷售方必須開專票的情況,只有規定不能開專票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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