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知識
舊貨的概念:
根據財稅文件規定,所謂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遊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舊貨和自己使用過的物品的區別:
舊貨和自己使用過的物品雖然都是“使用過的物品”,但是物品使用人和銷售人是不同的。在銷售舊貨中,物品的使用人和銷售人是兩人。即壹人使用物品,另壹人去銷售。納稅人銷售舊貨,是壹種純商業行為,壹般為購買使用過的物品,再對外銷售,如二收車經營單位。而如果納稅人自己直接對外銷售就不屬於銷售舊貨,而屬於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了。銷售使用過的物品時,物品的使用人和銷售人為同壹人。
關於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壹)壹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和舊貨,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4%)
應納稅額=銷售額×4%/2
(二)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和舊貨,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
應納稅額=銷售額×2%
法律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
下列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優惠政策繼續執行,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壹)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按下列政策執行:
2.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下同)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二)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所稱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遊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