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購進環節應是取得發票,應由銷售方提供發票,需區分對方是否為壹般納稅人,是否為自產建築用砂石,條件不全,無法判斷。對外銷售環節,商貿企業對外銷售外購的砂石,按照適用稅率17%征收增值稅,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文件規定,壹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下列貨物,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征收;
因企業是商貿公司,不符合自產貨物,因此,作為壹般納稅人砂石的買賣跟別的商品沒有區別。
壹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下列貨物,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1、縣級及縣級以下小型水力發電單位生產的電力。小型水力發電單位,是指各類投資主體建設的裝機容量為5萬千瓦以下(含5萬千瓦)的小型水力發電單位。
2、建築用和生產建築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礦物連續生產的磚、瓦、石灰(不含粘土實心磚、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謝產物、動物毒素、人或動物的血液或組織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來水。
6、商品混凝土(僅限於以水泥為原料生產的水泥混凝土)。
壹般納稅人選擇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後,36個月內不得變更。
擴展資料:
註意事項
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直接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 臨時到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憑所在地稅務機關的證明,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經營地的發票。
臨時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內跨市、縣從事經營活動領購發票的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規定。
稅務機關對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來本轄區從事臨時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申請領購發票的,可以票其提供保證人或者根據所領購發票的票面限額及數量交納不超過壹萬元的保證金,並限期繳銷發票。
按期繳銷發票的,解除保證人的擔保義務或者退還保證金;未按期繳銷發票的,由保證人或者以保證金承擔法律責任。稅務機關收取保證金應當開具收據。 依法不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需要領購發票的,可以按照《辦法》的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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