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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果的銷售是否免征增值稅?

銷售水果不免征增值稅,只有銷售自己農產品的農業生產者才免征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壹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第二條增值稅稅率:

(1)除本條第2、4、5項另有規定外,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或者進口貨物的稅率為17%。

(二)納稅人銷售交通運輸、郵政業、基礎電信、建築業和不動產租賃服務業,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1%:

1,糧食等農產品,食用植物油,食用鹽;

2、自來水、暖氣、空調、熱水、煤氣、液化石油氣、天然氣、二甲醚、沼氣、居民用煤產品;

3、圖書、報紙、雜誌、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

4、飼料、化肥、農藥、農業機械、農用薄膜;

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三)除本條第壹項、第二項、第五項另有規定外,納稅人銷售勞務和無形資產的稅率為6%。

(4)納稅人零稅率出口貨物;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境內單位和個人跨境銷售國務院規定範圍內的服務和無形資產,稅率為零。

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壹)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二)避孕藥品和器械;

(3)古舊書籍;

(四)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五)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提供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六)殘疾人組織直接進口的殘疾人專用物品;

(七)出售自用物品。

除前款規定外,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和部門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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