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二條
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企業不得合並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五十三條
企業所得稅按納稅年度計算。納稅年度從公歷65438+10月1開始,至65438+2月31結束。
企業在壹個納稅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致使該納稅年度實際經營期不足十二個月的,以其實際經營期為壹個納稅年度。
企業依法清算時,清算期間視同壹個納稅年度。
第五十四條
企業所得稅應當按月或者按季預繳。
企業應當在月份或者季度結束後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
企業應當於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進行匯算清繳,結清應退稅款。
企業報送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時,應當按照規定附送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
第五十五條
企業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實際終止經營之日起60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企業在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申報清算收入,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五十六條
依照本法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以人民幣計算。所得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計算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