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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未完工房地產開發產品如何繳納企業所得稅

1.《房地產開發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第八條: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的應稅毛利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壹)開發項目位於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區和郊區,不低於15%。

(二)開發項目位於地級市城區和郊區的,不得低於10%。

(三)開發項目位於其他區域的,不低於5%。

(四)屬於經濟適用住房、限價房和危改住房的,不得低於3%。

2.《房地產開發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第九條: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預計的應納稅毛利率按季(或按月)計算預計毛利,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3.產品開發完成後,企業應及時結算其稅收成本,計算以前銷售收入的實際毛利,同時將其實際毛利與其對應的預計毛利之間的差額,計入本項目與企業當年其他項目合並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

4.企業在年度納稅申報時,應出具開發產品實際毛利與預計毛利之間差異的調整報告及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相關資料。

擴展數據:

《房地產開發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第三十六條:企業與其他企業、單位、個人合作或者合資開發以本企業為主體的房地產項目,項目未設立獨立法人公司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壹)開發合同或協議約定向所有投資者(即合作方、合資方,下同)分配開發產品的,企業首次分配開發產品時,如果項目的應納稅成本已經結算,應將應分配給投資者的開發產品的應納稅成本與其投資額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二)開發合同或協議約定項目利潤分配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1)企業應將本項目營業利潤並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統壹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不得在稅前分配本項目利潤。同時,也不能因為接受投資方的投資而在成本中攤銷或在相關利息費用中稅前扣除。

(2)投資方應將項目的經營利潤視為股息和紅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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