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該香港人仍屬於香港稅收居民。其受雇於香港,但派到內地從事受雇活動。在任何十二個月內在內地停留或累計超過183天不滿1年,其取得的所得,在境內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內地與港澳間稅收安排涉及個人受雇所得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6號)規定,適用公式為:
應納稅額=(當期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當期境內實際停留天數÷當期公歷天數。
2、《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條規定,稅法第壹條第壹款所說的在境內居住滿壹年,是指在壹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居住365日。臨時離境的,不扣減日數。
如果其在境內居住時間不滿壹年(比如,壹次性在香港呆40天),其在境內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計算同前述1.
即:應納稅額=(當期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當期境內實際停留天數÷當期公歷天數。
如果其多次到香港累計40天,則該香港人屬於在境內居住滿壹年。其在境內繳納個人所得稅,按國稅發〔2004〕97號文件規定,
適用公式為:應納稅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1-當月境外支付工資÷當月境內外支付工資總額×當月境外工作天數÷當月天數)
3、該香港人在境內停留時間不超過183天,境內不支付工資並且境內子公司不負擔境外支付工資的,按照國稅發〔1994〕148號文件第二條以及協定受雇所得第二款規定,該香港人不需在境內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1994年1月28日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令第142號發布 根據2005年12月19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第壹次修訂 根據2008年2月18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根據2011年7月19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第壹條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稅法第壹條第壹款所說的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個人。
第三條 稅法第壹條第壹款所說的在境內居住滿壹年,是指在壹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居住365日。臨時離境的,不扣減日數。
前款所說的臨時離境,是指在壹個納稅年度中壹次不超過30日或者多次累計不超過90日的離境。
第四條 稅法第壹條第壹款、第二款所說的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是指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所說的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
第五條 下列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均為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
(壹)因任職、受雇、履約等而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
(二)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轉讓中國境內的建築物、土地使用權等財產或者在中國境內轉讓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四)許可各種特許權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五)從中國境內的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第六條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是居住壹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個人,其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只就由中國境內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支付的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居住超過五年的個人,從第六年起,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七條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是在壹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者累計居住不超過90日的個人,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並且不由該雇主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負擔的部分,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八條 稅法第二條所說的各項個人所得的範圍:
(壹)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是指:
1.個體工商戶從事工業、手工業、建築業、交通運輸業、商業、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以及其他行業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
2.個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取得執照,從事辦學、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3.其他個人從事個體工商業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
4.上述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取得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各項應納稅所得。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是指個人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包括個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
(四)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設計、裝潢、安裝、制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新聞、廣播、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五)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
(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八)財產租賃所得,是指個人出租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九)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十)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
個人取得的所得,難以界定應納稅所得項目的,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
第九條 對股票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另行制定,報國務院批準施行。
第十條 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有價證券的,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第十壹條 稅法第三條第四項所說的勞務報酬所得壹次收入畸高,是指個人壹次取得勞務報酬,其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萬元。
對前款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萬元至5萬元的部分,依照稅法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後再按照應納稅額加征五成;超過5萬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第十二條 稅法第四條第二項所說的國債利息,是指個人持有中華人民***和國財政部發行的債券而取得的利息;所說的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是指個人持有經國務院批準發行的金融債券而取得的利息。
參考資料:
個人所得稅-百度百科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國政府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