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出售無形資產的,如果無形資產是專利技術或非專利技術的,免征增值稅;
如果無形資產是土地使用權的,按11%的稅率計繳增值稅;其他無形資產處置均按6%的稅率計繳增值稅.
如果該企業為小規模納稅人,應按照簡易計稅方法確定增值稅,稅率為3%.
企業出售無形資產的,如果無形資產是專利技術或非專利技術的,免征增值稅;如果無形資產是土地使用權的,按9%的稅率計繳增值稅;其他無形資產處置均按6%的稅率計繳增值稅。如果該企業為小規模納稅人,應按照簡易計稅方法確定增值稅,稅率為3%。
1、稅率13%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或者進口貨物,除本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另有規定外,稅率為13%。
2、稅率9%納稅人銷售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9%糧食等農產品、食用植物油、食用鹽;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二甲醚、沼氣、居民用煤炭制品;圖書、報紙、雜誌、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
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3、稅率6%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除本條第壹項、第二項、第五項另有規定外,稅率為6%。
4、稅率0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5、稅率0境內單位和個人跨境銷售國務院規定範圍內的服務、無形資產,稅率為零。
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項目,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做好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安置和落實繳費補貼政策的通知
被征地人員安置對象參加企業職工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並實行養老保險繳費補貼。
保險模式:
被征地人員安置對象應按規定參加相應險種的基本養老保險。被征地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後,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按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