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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無形資產增值稅稅率

企業出租無形資產如果是土地使用權,按11%的稅率計繳增值稅,其他無形資產按6%的稅率計繳增值稅.

企業出售無形資產的,如果無形資產是專利技術或非專利技術的,免征增值稅;

如果無形資產是土地使用權的,按11%的稅率計繳增值稅;其他無形資產處置均按6%的稅率計繳增值稅.

如果該企業為小規模納稅人,應按照簡易計稅方法確定增值稅,稅率為3%.

企業出售無形資產的,如果無形資產是專利技術或非專利技術的,免征增值稅;如果無形資產是土地使用權的,按9%的稅率計繳增值稅;其他無形資產處置均按6%的稅率計繳增值稅。如果該企業為小規模納稅人,應按照簡易計稅方法確定增值稅,稅率為3%。

1、稅率13%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或者進口貨物,除本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另有規定外,稅率為13%。

2、稅率9%納稅人銷售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9%糧食等農產品、食用植物油、食用鹽;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二甲醚、沼氣、居民用煤炭制品;圖書、報紙、雜誌、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

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3、稅率6%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除本條第壹項、第二項、第五項另有規定外,稅率為6%。

4、稅率0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5、稅率0境內單位和個人跨境銷售國務院規定範圍內的服務、無形資產,稅率為零。

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項目,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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