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銷售息稅前利潤率=息稅前利潤/銷售收入,息稅前利潤=企業的凈利潤+企業支付的利息費用+企業支付的所得稅;
2、銷售息稅前利潤率是企業息稅前利潤與當期營業收入的比值,通常以百分比表示,以反映企業的獲利能力。銷售息稅前利潤率越大,說明企業的整體的獲利能力越強;
3、公平成交價格=關聯交易發生的合理成本*(1+可比非關聯交易成本加成率)。
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有:
1、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2、社會保險費的稅前扣除;
3、職工福利費等的稅前扣除;
4、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5、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6、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利息支出準予扣除;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部分。
綜上所述,售息稅前利潤率是衡量企業經營效益的壹個重要指標,它反映了企業每壹單位銷售收入中所實現的利潤水平。較高的銷售息稅前利潤率通常意味著企業的經營效益較好,能夠更有效地管理成本和費用。不同行業和企業之間的銷售息稅前利潤率可能存在差異,需要結合具體情況進行分析和比較。
法律依據:
《稅收協定相互協商程序實施辦法》第十二條
負責申請人個人所得稅或企業所得稅征管的省稅務機關為受理申請的稅務機關。申請人就締約對方征收的非所得稅類稅收提出相互協商申請的,負責與該稅收相同或相似的國內稅收征收的省稅務機關為受理申請的稅務機關。國內沒有征收相同或相似稅收的,省國家稅務局為受理申請的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