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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店有營業執照,不需要稅務登記,可以嗎?

法律解析:納稅人未辦理稅務登記的,稅務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請稅務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壹)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稅務登記、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的;(二)未按照規定設置、保存會計賬簿或者保存會計憑證及相關資料的;(三)未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方法、會計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四)未按照規定向稅務機關申報全部銀行賬戶的;(五)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壞、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

納稅人未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塗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繳行為,維護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和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

第四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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