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和95%免征關稅、增值稅等。加工出口後,按“免、抵、退”的規定辦理退稅。來料加工方式下,海關對企業進口的原材料或零部件進行保稅。加工產品出口時,海關免征出口貨物的出口關稅和增值稅以及企業收取的工費收入,但出口貨物所耗用的國產附件已繳納的進項稅不予抵扣或退稅。
因為中國目前是不完全的退稅制度,除了船舶、汽車、數控機床、印刷電路、鐵路機車等少數產品。,屬於增值稅零稅率出口(退稅率為17%),其他產品退稅率小於稅率,企業需要將不能抵扣的進項稅額計入出口產品加工成本。所以進料加工和來料加工的稅收成本可能不壹樣。
進壹步細分,具體操作需要分為外貿企業和生產企業兩種不同的處理方式:
1.按外貿企業退稅辦法申請退稅的出口企業采用作價加工形式的,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後,應向主管退稅稅務機關申請開具《進口加工貿易報關單》,由出口企業交主管退稅稅務機關簽章。退稅稅務機關不會將該部分銷售物資的銷售發票上註明的按規定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征收入庫,而是由主管退稅稅務機關在出口企業辦理。出口企業在申請開具進口加工貿易報關單時,應附已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復印件。
進料加工復出口貨物出口退稅的計算公式為:
出口退稅=出口貨物退稅-進口料件銷售扣稅;
進口料件銷售額抵扣稅額=進口料件銷售額×退稅率-海關對進口料件實際征收的增值稅。
公式中的退稅率是指加工復出口貨物的法定退稅率。
采取委托加工方式的,可憑勞動者繳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及其專用稅票按規定辦理退稅。原材料進口增值稅已減征的,可憑進口料件按本辦法核銷後的進口增值稅繳款書原件代海關辦理退稅。
2.對按“免、抵、退”辦法辦理退稅的出口企業,其進口料件加工復出口貨物,按照購置稅抵扣法計算進口料件抵扣稅款。計算公式如下:
當期不予抵扣或退還的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稅率-退稅率)-當期免稅進口料件的應稅價值×(稅率-退稅率);
應稅價值=進口料件完稅價格+完稅價格+消費稅。
公式中前者稅率指轉口貨物的法定稅率,後者稅率指進口料件的法定稅率;退稅率是指加工轉口貨物的法定退稅率;進口料件的海關完稅價格是指已記入出口企業經常財務賬戶的進口料件的到岸價格。外商免費提供的“客供輔料”和未計入復出口貨物離岸價的進口料件,不計入當期不予抵扣或退稅的稅額計算。
稅法是指國家制定的調整國家與納稅人在納稅方面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稅法是稅收制度法治化的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