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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零星支出,收款憑證應載明什麽

壹、法規原文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

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征點。

二、逐字逐句看法規

1、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

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均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稅務登記。前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外,也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稅務登記。”

法定可以不辦理稅務登記的有三類:壹是國家機關;二是個人;三是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

2、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明確了兩種稅前扣除憑證: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

3、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

收款憑證包括的要素,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

4、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征點。對於起征點的規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規定,增值稅起征點的適用範圍限於個人。

增值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

(壹)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2000-5000元;

(二)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1500-3000元;

(三)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150-200元。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壹《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五十條規定,增值稅起征點幅度如下:

(壹)按期納稅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含本數)。

(二)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含本數)。

三、實務困惑

如果按期,月初沒有到,月底到了,月初的納稅人沒有使用發票,去找誰補發票,怎麽扣除,該內部憑證還有用嗎?如果按次,是不是存在不公平呢,每次都沒有超,按月超了怎麽算呢?

1、按期與按次的規定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2、看看兩位專業的老師的觀點。

1)摘錄劉永生老師的《稅前扣除憑證28號公告疑難——其他個人按次納稅還是按期納稅》的分析:

目前實務有的認為只有固定經營戶或者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的個體工商戶可以享受按期納稅政策,其他個人都只能適用按次納稅的起征點政策。

我們認為,這樣對其他個人顯然不公平,本來其他個人相對於單位員工,就存在沒有固定工作、需要自己繳納社會保險等不平等的問題,處於弱勢,如果再對其按照按次納稅方式享受起征點政策,即每次超過500元即征收增值稅,極端的情況是每天打壹份工,每次打工向雇主索取1000元,壹個月正好30000元,由於按次納稅,反而要交增值稅,但如果辦理個體工商戶,每月開具發票不超過30000元即享受免稅。

這無疑加重其他個人的稅收負擔,因此在對按期還是按次納稅方式的把握上,采用是否辦理稅務登記證的標準來適用"按期納稅"適用範圍是有不足的,正因為此,此前的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釋義指出:按期納稅是指納稅人按月結算價款、按月取得營業收入的。除此之外,納稅人壹律適用按次納稅的優惠政策。

2)摘錄張偉老師《稅務總局28號公告橫空出世、瑕,不掩瑜、重量級稅前扣除憑證學習體會》的分析

名詞之3:增值稅起征點

無論是銷售貨物、銷售應稅勞務,還是銷售服務,按月銷售額起征點最高為2萬元,按次最高為500元。關於增值稅起征點,要註意2萬元到3萬元之間,目前實施免征增值稅政策,俗稱提高“起征點”,但是3萬元並不是真正的起征點。本條款的疑惑在於,這裏的起征點到底是指500元,還是指2萬元,亦或是區別不同的情況,分別按照500元和2萬元處理。

吐槽點5:姑且認為是按照2萬元作為起征點,例如,張先生從事個人裝修服務,2018年8月1日至8月10日,為A公司提供建築服務,收取款項1萬元,按照增值稅起征點規定,尚未達到起征點,因此根據28號公告規定,憑張先生出具的收款憑證以及A公司自行制作的內部憑證即可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據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然而2018年8月15日至8月25日,張先生又為B公司提供建築服務,收取款項萬元。此時,本月的累計銷售額已經超過了2萬元,那麽按照規定接受服務的單位應該憑借發票在稅前扣除。但是,天哪,A公司在接受服務的時候,可是無從判斷張先生是否超過了增值稅起征點,因此A公司接受服務時,是要發票呢,還是不要發票呢?這是個問題。因此,鉆個牛角尖,嚴格來說這條政策,根本無法執行。

按照500元作為起征點的情況。於是有的同誌認為,幹脆就按照500元作為標準,向個人支付銷售款項不超過500元的,就不需要發票,否則就需要發票。其實嚴格來說,這樣操作照樣有問題,妳壹次性支付給了張先生500元,但是如果張先生當月做了萬元的生意呢,顯然已經超過了起征點,根據規定是要求提供發票的。於是又回到了老問題,妳支付500元的時候,根本無從知道張先生本月的銷售額是否超過了2萬元。

那麽起征點到底如何執行呢?筆者認為,實踐中很可能演化為500元以內的,執行按照個人出具的收款憑證和本公司制作的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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