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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納稅的界定標準

法律分析: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是增值稅年銷售額500萬元及以下。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不超過12個月或四個季度的連續經營期內累計發生的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用於納稅申報的銷售額、用於檢查和賠償的銷售額、用於納稅評估和調整的銷售額。“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自行申報的全部增值稅銷售額,包括免稅銷售額和稅務機關開具發票的銷售額。“查賬補稅銷售額”和“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計入補稅申報當月(或季度)銷售額,不計入納稅期銷售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

第六條從事生產經營,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開業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其他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除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以外,應當自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成為法定納稅人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第八條納稅人申請稅務登記時,應當提交申請登記報告和相關批準文件,並同時提供相關證明。主管稅務機關對前款所列報告、文件、證件進行審核後,予以登記,並發給稅務登記證件。稅務登記證僅供納稅人使用,不得轉借或轉讓。稅務登記的內容包括:納稅人的名稱、地址、所有制形式、隸屬關系、經營方式、經營範圍及其他相關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壹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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