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
第三十三條
基本賬戶是存款人的主賬戶。存款人日常業務活動的資金收付和工資、獎金、現金的提取,通過該賬戶辦理。
第五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負責預算單位基本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和專用存款賬戶的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或私自印制開戶登記證。
第六十條
銀行負責管理其附屬營業機構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和使用,監督檢查本辦法的執行情況,糾正違規開立和使用銀行結算賬戶的行為。
擴展數據:
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
存款人申請開立基本賬戶時,應向銀行出具下列文件:
(1)企業法人應出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
(2)非法人企業的,應出具企業營業執照原件。
(三)實行預算管理的機關、事業單位出具政府人事部門或機構編制委員會的批準或登記證明和財政部門同意開戶的證明;非預算管理事業單位應出具政府人事部門或編制委員會的批準或登記證明。
(四)軍隊和武警團級以上單位,以及下放值班的分部(分隊),由軍隊和武警總隊團級以上單位財務部門出具開戶證明。
(五)社會團體,應出具社會團體登記證明,宗教團體還應出具宗教事務行政部門的批文或證明。
(6)民辦非企業組織應當頒發民辦非企業登記證書。
(七)外地常設機構應出具當地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文。
(八)外國駐華機構,應出具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文或證明;外資企業在中國的代表機構、辦事機構應當持有國家登記機關頒發的登記證書。
(九)個體工商戶,應出具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原件。
(十)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區委員會出具其主管部門的批文或證明。
(十壹)獨立核算的子公司,應有主管部門出具的基本賬戶開戶登記證明和批文。
(十二)其他組織應出具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文或證明。
本條中的存款人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的,還應當出具稅務部門核發的稅務登記證。
第十八條
存款人申請開立壹般存款賬戶時,應向銀行出具基本賬戶規定的開戶證明、基本賬戶開戶登記證明及以下文件:
(壹)存款人需要向銀行借款時,應出具借款合同。
(二)存款人因其他結算需要出具相關證明。
第十九條
存款人申請開立專用存款賬戶時,應向銀行出具基本賬戶開戶證明、基本賬戶開戶登記證明及下列文件:
(壹)基本建設基金、更新改造基金、政策性房地產開發基金、住房基金、社會保障基金,應出具主管部門的審批意見。
(2)預算外資金,應出具財政部門的證明。
(三)糧棉油收購資金應經主管部門批準。
(四)單位銀行卡備用金,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銀行卡章程的規定發放。
(五)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應當經證券公司或者證券管理部認證。
(六)期貨交易保證金應當出具期貨公司或者期貨管理部門的證明。
(七)金融機構應當出具存放同業資金的證明。
(八)收入匯出資金和業務支出資金,應出具基本賬戶存款人的相關證明。
(九)單位內黨、團、工會的組織經費,憑單位或有關部門的批文或證明。
(十)其他按規定需要專項管理和使用的資金,以相關法律法規或政府部門相關文件為準。
第二十條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在境內從事證券投資開立的人民幣專用賬戶和人民幣結算資金賬戶納入專用存款賬戶管理。開立人民幣專用賬戶時,應當出具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批準文件,開立人民幣結算資金賬戶時,應當出具證券管理部門的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
第二十壹條
存款人申請開立臨時存款賬戶時,應向銀行提交下列文件:
(壹)臨時機構,應出具當地主管部門同意設立臨時機構的批文。
(二)異地建築安裝單位應出具其所屬單位的營業執照原件或營業執照原件,以及建築安裝部門出具的許可證或建築安裝合同。
(三)在異地從事臨時經營活動的單位,應出具營業執照原件和臨時經營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批準書。
(四)註冊資本驗資時,應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有關部門的批準書。
本條第二項和第三項還應出具其基本賬戶的賬戶註冊證明。
第二十二條
存款人申請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時,應向銀行提交下列文件:
(壹)中國居民,應出具居民身份證或臨時身份證。
(二)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兵,應出具軍人身份證件。
(三)中國人民武裝警察,應出具武裝警察身份證件。
(四)港澳居民,應發給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省居民應當出具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5)外國公民應簽發護照。
(六)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文件規定的其他有效文件。
銀行為個人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時,也可以根據需要要求申請人出具戶口簿、駕駛證、護照等有效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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