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上,由於企業稅收籌劃的根本目的是在不同的稅收籌劃方案中選擇稅後凈利潤最大的方案,因此基於兩個納稅人的增值稅負擔不同而進行選擇是不合適的。增值稅是價外稅,所以企業的增值稅負擔與企業的稅後凈利潤沒有相關性。不同的增值稅籌劃方案通過影響收入、成本和其他與增值稅無關的稅種來影響企業的凈利潤。
案例壹:某大型服裝公司年銷售額6億元,下面成立了很多獨立核算的批發銷售子公司。銷售公司毛利率50%,銷售對象為壹般納稅人。因為銷售公司的毛利率在23.53%以上,所以公司作出了設立銷售公司作為小規模納稅人的決定。
分析壹:假設每個銷售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33%,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各公司年服裝不含稅進價654.38+0萬元,含稅銷售額654.38+065.438+0.7萬元,不含稅銷售價格654.38+0.5萬元。銷售公司可以代開4%的專用發票。由於銷售公司的客戶為壹般納稅人,公司采用壹般納稅人身份時含稅收入為654.38+0.755萬元(增值稅為25.5萬元),采用小規模納稅人身份時含稅收入為654.38+0.56萬元(增值稅為6萬元),但銷售公司客戶的成本雙向不變。
銷售公司采用小規模納稅人身份時,公司的進項稅額應計入成本,故銷售公司的稅後凈利潤為:(150-117)×(1-33%)= 22.110萬元。
當銷售公司采用壹般納稅人身份時,公司的銷項稅額可以從進項中抵扣,銷售公司的稅後凈利潤為:(150-100)×(1-33%)= 33.5萬元。
從上面可以清楚地看出,采用壹般納稅人身份獲得的凈利潤金額與小規模納稅人相比為113900元。
這種情況下,假設不含稅收入為Y元,不含稅采購金額為X元。為簡化分析,假設所得稅為33%,凈利潤為p。
銷售公司采用小規模納稅人身份時,公司的進項稅應計入成本,故銷售公司的稅後凈利潤為:p 1 =(y-1.17x)×(1-33%)= 0.67(y-1.65438)。
當銷售公司采用壹般納稅人身份時,該公司的銷項稅可以從進項中抵扣,銷售公司的稅後凈利潤為:P2 =(y-x)×(1-33%)= 0.67(y-x)萬元。
p 1-P2 = 0.67(Y-1.17x)-0.67(Y-X)=-0.11x < 0(X > 0時),所以當銷售公司的銷售對象為壹般納稅人時
分析二:當銷售公司的客戶是小規模納稅人時,情況會發生很大變化。
當銷售公司采用小規模納稅人身份時,銷售公司的銷售價格可以與壹般納稅人含稅價格相同,因為此時客戶的成本可以保持不變。公司銷售價格不含稅時,價格為150×1.17÷1.04 = 1687500元。公司的進項稅要計入成本,所以銷售公司的稅後凈利潤為:(150× 65438+。
當銷售公司采用壹般納稅人身份時,公司的銷項稅額可以從進項中抵扣,銷售公司的稅後凈利潤為:(150-100)×(1-33%)= 33.5萬元。
從上面可以清楚地看出,采用壹般納稅人身份獲得的凈利潤金額與小規模納稅人相比為1.1.7萬元。
銷售公司采用壹般納稅人身份時,免稅收入為Y元,免稅進貨額為X元。為簡化分析,假設所得稅為33%,凈利潤為p。
銷售公司采用小規模納稅人身份時,銷售公司的銷售價格可以與壹般納稅人的含稅銷售價格相同,公司的不含稅銷售價格為y×1.17÷1.04,公司的進項稅應計入成本。因此,銷售公司的稅後凈利潤為:p 1 =(y×1.17÷1.04-1.17x)×(1-33%)= 0.67(.
當銷售公司采用壹般納稅人身份時,該公司的銷項稅可以從進項中抵扣,銷售公司的稅後凈利潤為:P2 =(y-x)×(1-33%)= 0.67(y-x)萬元。
p 1-P2 = 0.67(1.125y-1.17x)-0.67(y-x)= 0.08375y-0.1139 x。當y > 1.36 x時,小規模納稅人的稅後凈利潤大;當y < 1.36x時,壹般納稅人的稅後凈利潤較大。
從以上分析可以清楚地看出,銷售公司納稅人身份的選擇主要取決於兩個因素:客戶的身份和購銷價格比,而不是增值稅稅負的平衡因素。當銷售公司的客戶為壹般納稅人時,銷售公司采取壹般納稅人身份壹般比較劃算;當銷售公司的客戶為小規模納稅人時,銷售公司納稅人身份的選擇取決於購銷價格比。當購銷價格比大於36%時,采取小規模納稅人身份是劃算的,反之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