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責任承擔
納稅人應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稅務機關僅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形式審查。材料齊全,規定項目合法的,應當代開發票。
納稅人在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到稅務機關辦理壹次。
第二,開具專用發票。
1.專用發票由自然人開具。
(1)自然人出售和租賃不動產
自然人出售取得的不動產和租賃的不動產,買受人或者承租人不屬於其他個人的,納稅人繳納增值稅後可以申請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其他自然人不得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自然人委托房屋中介機構、房屋租賃企業等單位租賃不動產,需要向承租人開具增值稅發票(包括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的,受委托單位可以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即可以委托代理。
需要使用發票辦理產權過戶手續的納稅人,可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第六聯或增值稅普通發票第三聯。
(2)自然人在特定範圍內從事代理或經紀業務。
受稅務機關委托代征稅款的保險、證券、信用卡、旅遊企業,在向其支付手續費後,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征代開增值稅壹般發票或增值稅專用發票。代其開具發票時,應開具個人代理人姓名、身份證號、聯系方式、付款時間、付款金額、稅款征收等詳細清單。
2.拒絕代開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
國家稅務總局認定的試點行業小規模納稅人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的,應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稅務機關不予代開。到目前為止,具體來說:
(1)住宿業、鑒證咨詢業、建築業、工業和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首次需要開具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度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通過新的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稅務機關不再為其開具。
但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仍需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納入自行發行後,無論月銷售金額是否超過3萬元(或季度銷售金額是否超過9萬元),均自行發行,不再代發。
(2)原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被允許並在規定時間內實際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的,成為小規模納稅人後,仍通過新的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專用發票。
3.可以代開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
(1)允許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向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不得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專用發票時,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當期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繳納的稅款,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繳納9萬元)的,可以免稅。但只有在所有發票都收回後,才能向稅務機關申請退稅,即不能既到又退。
(二)在境內提供道路貨物運輸和內河貨物運輸並具有相關運輸資質且已納入稅收管理的小規模納稅人,可向稅務登記地、貨物啟運地、貨物到達地或運輸業務承包地就近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三,代開普通發票
1.自然人可以委托代理人:
自然人申請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申請人無法到場的,代理人可攜帶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偶爾按時代來開:
(1)向省級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的業務金額未達到每次限額(目前為500元/次)的,稅務機關只代開發票,屬於免稅範圍,不征稅。
3.在壹個納稅期內多次開啟。
屬於同壹個開票申請的單位和個人,按次開票、多次開票的,在壹個納稅期內累計開票金額達到月起征點的,達到起征點時合並計算稅款。
比如某人某月提供勞務,第壹次開500元發票,免稅;多代之後,每次發500元都是免稅的;如果第n次需要代開大額發票,加上之前每次代開的金額,總額為31,000元,那麽代開時應按照31,000元的銷售額納稅。
四。其他條款
1.無效或紅字處理:
已代開的增值稅發票因開具錯誤、銷售退貨、銷售折扣、暫停服務等原因需要作廢的,納稅人可向原開票機關申請作廢已代開的發票;不符合作廢條件的,可以開具紅字發票處理。
2.沖壓要求:
(1)按照規定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除自然人特殊情況外,應在發票備註欄加蓋納稅人發票專用章。
(2)代自然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備註欄應加蓋稅務機關開具發票專用章。
(3)代開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應在發票備註欄加蓋代開發票專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