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標準是:
1、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為主,並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100萬元以下的。
2、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180萬元以下的。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個人、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視同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3、自1998年7月1日起,凡年應稅銷售額在180萬元以下的小規模商業企業,無論財務核算是否健全,壹律不得認定為壹般納稅人,均應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的規定征收增值稅。
這裏的商業企業是指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以及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為主,並兼營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企業或企業性單位。
對小規模納稅人的確認,由主管稅務機關依照稅法規定的標準認定。
擴展資料:
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
(1)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水利建設基金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小微企業免征有關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財稅〔2014〕122號)第壹條規定:
自2015年l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以及按季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含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文化事業建設費。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範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第壹條規定:
自2016年2月1日起,將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範圍,由現行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
(2)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小微企業免征有關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財稅〔2014〕122號)規定,為進壹步加大對小微企業的扶持力度,經國務院批準,自工商登記註冊之日起3年內,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在職職工總數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業,免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財政部關於取消、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18號)第二條第(壹)項規定,自2017年4月1日起,將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免征範圍,由自工商註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在職職工總數20人(含)以下小微企業,調整為在職職工總數30人(含)以下的企業。
(3)文化事業建設費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25號)第七條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按季納稅6萬元)的企業和非企業性單位提供的應稅服務,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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