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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納稅人的增值稅可以抵扣嗎?

小規模納稅人的增值稅不能抵扣。

小規模納稅人作為銷售方,可以抵扣3%的增值稅發票。小規模納稅人業務規模小,會計核算不健全,很難按照增值稅稅率計算稅額,使用增值稅專項抵扣進項稅額。因此,建議根據銷售額和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的方法得以實施。

不能抵扣增值稅的專用發票如下:

1,稅法規定不得扣除。采用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稅項目,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扣除;

2.小規模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能抵扣,主要是由於增值稅計稅原則,即增值稅的計算和征收是掛鉤的,即前壹環節繳納的增值稅可以在下壹環節抵扣,其增值稅最終由消費者承擔;

3.簡易計稅的征收方式決定了小規模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進項稅發票與應繳納的增值稅沒有直接關系,實行增值稅征收率,壹般實行300分號的征收率。所以小規模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能抵扣,也不能抵扣。

綜上,小規模納稅人只能開具普通發票,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是,小規模納稅人向壹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在買方要求賣方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時,稅務機關可以為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

條例第十壹條所稱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是:

(壹)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主要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年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含,下同)以下的納稅人;

(二)本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80萬元的。

本條第壹款所稱主要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是指納稅人生產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年銷售額占年應稅銷售額的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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