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辦人的身份證明、稅務登記證或其他有關證明,加蓋財務印章或發票專用章,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發給發票領購簿。
(1)發票種類:
(1)增值稅專用發票(2)普通發票(3)專業發票
(2)接收和采購
(1)辦理程序:提供經辦人身份證明、稅務登記證或其他相關證明、財務印章或發票專用章印模,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開具發票領購簿。
(2)發票領購簿開具時間:主管稅務機關根據領購單位和個人的經營範圍和規模,確認領購發票的種類、數量和方式,在“5個工作日”內開具發票領購簿。
(3)代開發票:憑買賣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直接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
註意,稅務機關可以委托其他單位代開發票,但禁止非法代開發票。
(四)異地領購發票:稅務機關向從事臨時經營活動的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單位和個人申請領購發票時,可以要求其提供擔保人或者繳納“不超過654.38+0萬元”的保證金,並限期上交發票。
㈢開具發票
(1)壹般情況下,收款人應向付款人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付款人也可向收款人開具發票。
(2)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順序、欄目開具,“全部壹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1)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③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發票管理規定使用發票,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出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的;
(二)收受、開具、存放、攜帶、郵寄或者運輸明知或者應知是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的;
(3)發票的公開使用;
(4)擴大發票使用範圍;
⑤用其他憑證代替發票。
⑥“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特殊情況外”,發票僅由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購買單位和個人開具。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可以規定跨市、縣開具發票的辦法。
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攜帶、郵寄或者跨規定的使用區域運輸空白發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特殊情況除外”。
禁止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進出境。
(4)保管
已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保存“5年”。保存期滿後,經稅務機關檢查後銷毀。
(5)發票檢查
稅務機關的發票檢查權:
(1)檢查發票的打印、購買、開具、取得和保管情況;
(2)檢查轉出發票;
(三)查閱、復制與發票有關的憑證和資料;
(四)向當事人詢問與發票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五)調查發票案件時,可以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進行錄音、錄像、照相、復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