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十壹條 小規模納稅人以外的納稅人(以下稱壹般納稅人)因銷售貨物退回或者折讓而退還給購買方的增值稅額,應從發生銷售貨物退回或者折讓當期的銷項稅額中扣減;因購進貨物退出或者折讓而收回的增值稅額,應從發生購進貨物退出或者折讓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
小規模納稅人和壹般納稅人的區別
小規模納稅人和壹般納稅人的區別如下:1、稅率的不同:壹般納稅人適用的稅率主要有百分之17%、百分之13、百分之11、百分之6等幾擋,而小規模納稅人現在壹律適用百分之3的征收率;2、發票使用不同:壹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進貨物可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而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的時候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3、賬務處理的不同:壹般納稅人按價款部分計入成本,稅款部分計入“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賬戶,而小規模納稅人按全額進入成本;4、應交稅金計算方式不同:壹般納稅人按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的差額進項納稅,而小規模納稅人按照銷售額乘以增值稅征收率計算應交增值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