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征收管理的公告》第壹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額,
月銷售總額不超過654.38+0.5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從事增值稅應稅銷售,月銷售額合計超過654.38+0.5萬元,但扣除本期銷售不動產後不超過654.38+0.5萬元。
其銷售的商品、服務、勞務和無形資產免征增值稅。
第二條規定,適用增值稅差別征稅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後的銷售額為依據,確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增值稅免稅政策。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中的“免稅銷售額”相關欄目,填寫銷售額的差額。
規模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為稅務部門開具的“征收率”為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即“征收率”為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可以按照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稅額扣除。所以小規模納稅人開專用票不是免稅的。
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
1,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小規模認定標準。
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生產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營業務,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年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低於50萬元(含,下同)的納稅人,“主要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是指納稅人年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銷售額占年應稅銷售額的50%以上。
2.上述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納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
3.其他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個人,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4.非企業單位和納稅行為不頻繁的企業,可以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綜上,小規模納稅人開具的專用票月銷售額不超過654.38+0.5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八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向稅務機關了解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與納稅手續有關的信息。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為其信息保密。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信息保密。
第六十九條扣繳義務人因扣繳或者應收未收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向納稅人追繳稅款,扣繳義務人應當扣除因扣繳或者應收的稅款。
處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礙稅務機關檢查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情節嚴重的,處以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