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是否納稅要根據實際經營情況,滿足相關稅法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的條件,所以需要納稅。發票只是稅務機關管理稅收征收的壹種手段,並不是直接納稅義務的原因。只要符合稅法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就要繳納相關的稅費。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指稅法規定的納稅人應當承擔納稅義務的開始時間。不同稅種的納稅義務時間不同。
《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到銷售價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價款證明的當天;對於進口貨物,是報關進口的日子。所有納稅人都應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及時繳納稅款。
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在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到營業收入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的證據的當天。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此外,營業稅代扣代繳義務發生在納稅人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消費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確定;
壹、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根據不同的銷售結算方式有:
1.采用賒銷或分期付款方式的,以書面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為準;書面合同未約定付款日期或者沒有書面合同的,為應稅消費品的開票日;
2.采用預繳方式的,為應稅消費品的開票日;
3.托收承付、委托銀行托收的,為應稅消費品發出並辦理托收手續的當天;
4.采用其他結算方式的,為收到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二、納稅人生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為轉讓日。
三、納稅人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為納稅人提貨的當天。
四、納稅人進口應稅消費品,為申報進口之日。
稅法規定的納稅義務的發生與發票沒有直接關系。本質上是指應稅業務發生時的納稅義務。因此,不能以開具發票作為納稅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