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小規模3%減征1%屬於稅收優惠,財稅[2065 438+06]36號附件1第四十八條規定,納稅人可以放棄減免稅,並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增值稅。放棄減免稅後,36個月內不得再次申請減免稅。小規模納稅人開具3%的專用票,相當於放棄減稅,開具專用票的部分需要按照3%的稅率征稅。
為了更好地服務小規模納稅人,稅務總局允許小規模納稅人根據不同銷售對象的需要,在疫情期間選擇申請減免或放棄減免。小規模納稅人通過開具專用票放棄減免稅的,不影響享受其他業務免稅,無需書面說明並報稅務機關備案。
稅收是國家(政府)財政最重要的收入形式和來源。稅收的本質是國家為滿足公眾的需要,依靠公眾的力量,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參與國民收入分配,強行取得財政收入而形成的特殊分配關系。它體現了在壹定的社會制度下,國家與納稅人在征收和納稅利益分配上的壹種特定的分配關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
第二條專用發票是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以下簡稱壹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開具的發票,是購買方按照增值稅有關規定繳納增值稅和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憑證。
第十條壹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向買方開具專用發票。
商業企業壹般納稅人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含勞保專用件)、化妝品等消費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專用發票。銷售免稅商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