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企業可以對自己的出口進行出口退稅。截至目前,稅務局對小規模企業出口實行“不征不退”的免稅政策。
除非出口退稅是零稅率的商品,小規模企業才能讓我們合理少繳稅。
詳情見下文: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暫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財稅字[1995]92號),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或退稅。為規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管理,制定本辦法。
1.小規模納稅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填寫《出口貨物退(免)稅確認表》,並持相關資料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貨物免稅確認。
已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申請出口貨物免稅的時限為自對外貿易經營者登記之日起30日內。應聲明以下信息:
(1)稅務登記證(經稅務機關查驗);
(二)加蓋登記專用章的對外貿易經營者登記表;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報關員註冊證書。
小規模納稅人委托未經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的出口貨物申請出口貨物免稅認定的時限為簽訂第壹份代理出口協議之日起30日內。應聲明以下信息:
(1)稅務登記證(經稅務機關查驗);
(2)代理出口協議。
2.已辦理出口貨物免稅證明的小規模納稅人,應當自有關行政機關批準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出口貨物免稅證明變更。
三、小規模納稅人解散、破產、註銷等情況。依法應註銷稅務登記的,應先註銷出口貨物免稅,再註銷稅務登記;小規模納稅人有其他依法應當終止但不需要註銷稅務登記的事項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終止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申請註銷出口免稅認定。
4.小規模納稅人應在出口貨物自行申報後向海關部門申請開具出口貨物報關單(僅用於出口退稅),並及時登錄口岸電子執法系統出口退稅子系統,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正式啟用口岸電子執法系統出口退稅子系統的通知》(國稅發〔2003〕15號)的有關規定報送相關電子數據。
5.小規模納稅人自行或委托出口貨物的,應在次月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提供《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申報表》(格式見附件1,以下簡稱免稅申報表)及電子申報數據。
主管稅務機關在受理納稅申報時,應將免稅申報表中的“出口貨物免稅銷售額(人民幣)”與同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小規模納稅人)中的“出口貨物免稅銷售額”合計數進行核對。核實後,將免稅申報表(第壹聯)簽字後交給小規模納稅人。核查不壹致,或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申報出口貨物免稅銷售但未提交免稅申報表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將申報資料退回小規模納稅人,更正後重新申報。
主管稅務機關的納稅申報受理部門應於當月15(逢節假日順延)前,將已簽字的免稅申報表(第二聯)及電子數據傳遞給同級負責出口退稅的部門或崗位。
6.小規模納稅人應按月填寫《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核查匯總表》(格式見附件2)和《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核查明細表》(格式見附件3),並在貨物申報出口當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下同)在次月起四個月內的每個申報期內(申報期為每月1-15日),向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出口退稅業務的部門或崗位)進行出口貨物免稅核銷月度申報時,應同時報送出口貨物免稅核銷電子申報數據:
1.出口發票;
2.小規模納稅人自營出口貨物應提供的其他資料;包括:
(1)出口貨物報關單(僅用於出口退稅);
(2)出口收匯核銷單(用於出口退稅)。出口貨物申報時未收匯的,可在貨物申報出口之日起180天內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僅用於出口退稅);在出口貨物退(免)稅免於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的地區,實行“出口收匯網上核銷系統”的小規模納稅人可比照有關規定辦理,稅務機關在申報出口貨物免稅時免於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稅務機關憑出口收匯核銷單電子數據審核出口貨物免稅情況;屬於遠期收匯的,應當按照現行出口退稅規定提供遠期結匯證明。
3.小規模納稅人委托出口貨物應提供的其他材料;包括:
(1)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2)代理出口協議;
(3)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或其復印件;
(4)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或復印件。出口收匯核銷(出口退稅)要求與上述小規模納稅人提供自營出口貨物的要求相同。
4.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七、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核銷申報後,應檢查小規模納稅人申報的紙質單證是否齊全,小規模納稅人提供的紙質單證與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核銷申報清單的邏輯關系是否對應,並將小規模納稅人申報的電子數據與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代理憑證等相關電子信息進行核對。審核無誤的,應在《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核銷申報匯總表》和《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核銷申報明細表》上簽字,由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含本級)稅務機關根據審核結果核定(出口退稅審批權限下放試點地區除外)。
八、小規模納稅人按規定辦理出口貨物免稅認定前,凡在申報期內申報免稅核銷的,稅務機關可按規定予以免稅批準;超過免稅核定申報期限的,稅務機關不予批準免稅。
九、小規模納稅人不能在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期限內辦理免稅核銷申報手續,但可以在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合理理由申請延期免稅核銷申報。經批準後,他們可以將免稅核銷申報手續延長三個月。
十、小規模納稅人出口下列貨物,除另有規定外,壹律征收增值稅。如果下列貨物為應稅消費品,小規模納稅人為生產企業的,也應征收消費稅。
(壹)國家規定不退(免)增值稅和消費稅的貨物;
(二)未申報免稅的貨物;
(三)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免稅核銷的貨物;
(四)已申報免稅核銷,但未按規定向稅務機關提供相關證明的貨物;
(五)未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免稅核銷的出口貨物;
(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並出具出口代理人證明的貨物。
上述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的應納稅額按照以下方法確定:
1.應交增值稅的計算公式
應交增值稅=(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報價)÷(1+征收率)×征收率。
2.應納消費稅的計算公式
(1)實行配額征稅方式的出口應稅消費品。
應納消費稅=出口應稅消費品數量×消費稅單位稅額。
(二)出口從價計稅的應稅消費品。
應納消費稅=(出口應稅消費品離岸價×外匯人民幣報價)÷(1+增值稅征收率)×適用消費稅稅率。
(三)出口應稅消費品,實行從量定額和從價計征相結合的計稅方法。
應納消費稅=出口應稅消費品數量×消費稅單位+(出口應稅消費品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報價)÷(1+增值稅征收率)×適用消費稅稅率。
上述出口貨物的離岸價和出口數量以出口發票上的離岸價或出口數量為準(委托代理出口的,可由委托方或受托方開具出口發票)。在其他價格條件下達成出口價格的,應扣除按會計制度允許沖減出口銷售收入的運費、保險費和傭金。出口發票不能真實反映離岸價或者出口數量的,小規模納稅人應當按照離岸價或者真實出口數量申報,稅務機關有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核實。
十壹、主管稅務機關在審批過程中,凡發現屬於本辦法第十條所列應征稅的出口貨物,應生成《小規模納稅人未免稅出口貨物情況表》(格式見附件4),並按規定進行補稅處理。
十二、本辦法自2008年起實行。小規模納稅人2008年6月5438+10月1(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以後自營或委托出口的貨物,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稅務機關申報免稅或免稅核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