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對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二、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長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4號)規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實施期限延長到2020年12月31日。” 三、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實施應對疫情部分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7號)規定:“壹、《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四、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5號)規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實施應對疫情部分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7號)第壹條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2年3月31日。”
上一篇:鄉村振興戰略概要模板下一篇: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促進股權投資企業發展暫行辦法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