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時,應納增值稅計入“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科目;2.提取增值稅時,作會計分錄: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借“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3.在提取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時,作會計分錄:借“稅金及附加”,貸“應交稅金——應交城建稅”、“應交稅金——應交教育費附加”、“應交稅金——地方教育費附加”;4.辦理納稅申報時,需提供與納稅有關的財務會計報表、合同、協議和憑證、稅控裝置電子納稅申報資料、境外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和異地納稅憑證、境內或境外公證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以及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
增值稅的會計處理:
1.銷項稅的會計處理:銷項稅是指企業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或無形資產或不動產時,按照規定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
2.進項稅的會計處理:進項稅是指企業購買商品、接受勞務或無形資產、不動產時繳納的增值稅;
3.增值稅納稅申報:企業需要定期(壹般是每月)向稅務機關申報增值稅,包括銷項稅和進項稅;
4.增值稅退稅:在某些情況下,企業繳納的進項稅超過銷項稅,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退稅;
5.增值稅轉出:當進項稅不能抵扣時,需要轉入相關成本或費用。
綜上所述,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的會計處理包括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時計算應納稅額,提取增值稅及相關附加稅時進行相應的會計分錄,提供完整的財務會計報表及相關的合同、協議、憑證等稅務機關在申報納稅時要求的文件、資料,確保納稅合規。
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征管問題的公告
1.小規模納稅人從事增值稅應稅銷售,且月銷售總額未超過654.38+萬元(若654.38+0個季度均為654.38+0個納稅期,則該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下同),免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從事增值稅應稅銷售,月銷售額合計超過65438+萬元,但扣除本期銷售不動產後不足65438+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和無形資產免征增值稅。
2.實行增值稅差別征稅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後的銷售額為依據,確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增值稅免稅政策。“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小規模納稅人)”中的“免稅銷售額”相關欄,填寫銷售額後的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