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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稅計算

白酒消費稅是復合征收。白酒消費稅的固定稅率為0.5元/斤,比例稅率為20%。

計稅公式為: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銷售額×固定稅率。

白酒消費稅是指在消費白酒過程中征收的稅率。為適當增加財政收入,提高白酒產品消費稅,國家制定了《白酒計稅價格最低消費稅管理辦法(試行)》。屆時,雖然稅率不變,但稅基變化會使白酒的稅額增加壹倍。

消費稅是在壹般貨物增值稅的基礎上,對少數消費品征收的壹種稅,主要是為了調整產品結構,引導消費方向,保證國家財政收入。

法律依據:

《白酒計稅價格最低消費稅管理辦法(試行)》第二條規定

白酒生產企業的消費稅計稅價值低於銷售單位。

對外銷售價格(不含增值稅,下同)在70%以下的,稅務機關應當確定應稅價值中的最低消費稅。

《白酒計稅價格最低消費稅管理辦法(試行)》第六條規定

主管稅務機關應將白酒生產企業向銷售單位申報的消費稅,即應稅價值低於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70%且年銷售額在10萬元以上的各類白酒,按照本辦法附件2的樣式和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內逐級上報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總局選擇了壹些消費稅最低的酒作為應稅價值。

《酒類計稅價格最低消費稅管理辦法(試行)》第八條_

白酒消費稅的最低核定稅額標準如下:

(1)白酒生產企業的消費稅計稅價值高於銷售單位。

對外銷售價格超過70%(含70%)的,稅務機關暫不核定計稅價格中的最低消費稅。

(二)白酒生產企業向銷售單位銷售白酒,生產企業在計稅價值中的消費稅低於銷售單位。

銷售價格在70%以下的,由稅務機關根據生產規模、白酒品牌、利潤水等情況確定應稅價值中的最低消費稅。

平等在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的50%至70%範圍內自行核定。其中生產規模大,利潤就是水。

對於等級較高的企業生產的應稅價值白酒,稅務機關原則上應選擇最低的消費稅。

在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的60%至70%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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