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條 公司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後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因此,妳停業、歇業時間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還必須在稅務機關進行停業、復業登記。具體辦法見《稅務登記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 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納稅人在營業執照核準的經營期限內需要停業的,應當向稅務機關提出停業登記,說明停業的理由、時間、停業前的納稅情況和發票的領、用、存情況,並如實填寫申請停業登記表。
第二十條 稅務機關經過審核(必要時可實地審查),應當責成申請停業的納稅人結清稅款並收回其稅務登記證件、發票領購簿和發票,辦理停業登記。納稅人的發票不便收回的,稅務機關應當就地予以封存。
第二十壹條 經核準停業在15日以上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應當相應調整已經核定的應納稅額。具體調整的時限或額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
第二十二條 納稅人停業期間發生納稅義務,應當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依法補繳應納稅款。
第二十三條 納稅人應當於恢復生產、經營之前,向稅務機關提出復業登記申請,經確認後,辦理復業登記,領回或啟用稅務登記證件和發票領購薄及其領購的發票,納入正常管理。
納稅人停業期滿不能及時恢復生產、經營的,應當在停業期滿前向稅務機關提出延長停業登記。
納稅人停業期滿未按期復業又不申請延長停業的,稅務機關應當視為已恢復營業,實施正常的稅收征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