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法》、《企業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規定,企業只能有壹個住所,如果需要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新住所使用證明,如果擅自變更則會受到行政處罰。由此可知,“異地經營”屬於“擅自變更登記事項,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違法行為。
關於“異地經營”的法律風險
壹)“異地經營”面臨行政處罰的風險,壹旦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可能被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企業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或者面臨警告、罰款、限期辦理登記、責令停業整頓、扣繳營業執照甚至吊銷營業執照等行政處罰(《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三條)。
二)除了行政處罰外,企業還會面臨其他的法律風險。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如果合同中的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方的所在地履行;給付其他標的的,在履行義務壹方所在地履行。上述所在地即為企業工商登記的住所地,如果住所地和經營地不壹致,合同對方的當事人往往會據此抗辯而不履行合同義務,由此導致訴訟中的敗訴風險(《民法通則》第八十八條、《合同法》第六十二條)。
三)因為“異地經營”,有的時候企業甚至會喪失訴訟中的抗辯機會,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在無約定管轄情況下,對企業法人提起的訴訟由企業住所地法院管轄,壹旦法院的文書送達到工商登記地址,企業常常會因未收到法院文書失去出庭辯護機會(如被物業簽收、公告送達等等),經由法庭缺席判決而承擔敗訴風險(《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壹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