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銷登記程序:
納稅人申請辦理註銷稅務登記手續,需要填制《註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壹份,提交《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原件,並附送以下材料(原件核實後退還申請人):
序號
材料名稱
數量
1
上級主管部門批復文件或董事會決議(原件、復印件)
各1件
2
執照被吊銷的應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出的吊銷決定(原件、復印件)
各1件
申請時限。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前申報辦理;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註銷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申報辦理;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註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申報辦理;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被撤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申報辦理。
稅務機關承諾時限。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在30受理審批程序。
受理審批程序。
(1)受理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受理機構受理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對資料不全或者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壹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可以當場更正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2)審查。主管稅務所審查納稅人是否在規定時限內辦理註銷稅務登記,對未按規定時限辦理的,進行違法違章處理。
(3)註銷清算。主管稅務所對納稅人未辦結的涉稅事項進行清算,辦結申報事項;結清稅款、多退(免)稅款、滯納金、罰款;在辦理註銷稅務登記過程中,發現納稅人有偷、逃、騙、抗稅或虛開票等違法行為的,移交稽查部門。
(4)收繳證件和資料。辦理已購買票驗舊、繳銷手續;取消相關資格認定;對防偽稅控納稅人取消防偽稅控資格、交回防偽稅控設備;收回稅務登記證件。
(5)核準。核準註銷稅務登記申請,在其報送的《註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送達納稅人。在送達稅務文書時,制作《稅務文書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或者其他簽收人簽名或者蓋章簽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