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允許扣除企業發生的合理工資薪金。
合理工資待遇原則:(1)企業制定了相對規範的員工工資待遇制度;(二)企業制定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和地區水平;(3)企業在壹定時期內支付的工資薪金相對固定,工資薪金調整有序進行;(四)企業已按實際工資薪金履行了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5)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收為目的。
2.企業為安置殘疾人支付的工資附加扣除,是指企業安置殘疾人時,在實際扣除支付給殘疾職工的工資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的工資100%進行附加扣除。
(二)職工福利基金、教育經費、工會經費
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14%,準予扣除。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出部分應允許結轉並在未來納稅年度扣除。軟件生產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據實扣除。
企業撥入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總額2%的部分,應當扣除。
(三)社會保險費
1.按照政府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繳納的“五險壹金”,即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基本社會保險費,準予扣除。
2.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和補充醫療保險費,允許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範圍和標準內扣除。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繳納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可以扣除的商業保險費,準予扣除。
自2008年6月5438+10月1日起,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企業為其在職或在職的全部職工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和補充醫療保險費,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超出部分不得扣除。
3 .企業參加財產保險,按規定交納的保險費,允許扣除。企業為投資者或職工繳納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4)利息支出
1.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發生的利息支出,可以據實扣除。
2.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的部分,可以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3.關聯企業利息支出的扣除:
(1)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投資和股權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時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關聯方債權投資與股權投資的比例為:金融企業,5:1;其他企業,2: 1。
(二)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務資本比率不超過規定標準時發生的利息支出,可以據實扣除,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部分,不得扣除。
4.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
(1)企業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相關的自然人借入的利息支出符合規定條件的,允許扣除。
(二)企業向內部職工或者上述規定以外的其他人員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借款條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同期金融企業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的,予以扣除。
(5)借款費用
1.允許扣除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合理借款費用。
2.企業借款用於購建超過65,438+02個月仍可出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存貨的,應當將購建相關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合理借款費用予以資本化,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相關資產成本;相關資產交付後發生的貸款利息可在當期扣除。
(6)業務招待費
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七)廣告費和業務推廣費
1.廣告費和贊助費不壹樣,贊助費是不能抵扣的。
2.壹般行業扣除標準: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業務推廣費,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予以扣除;超出部分允許在結轉後的納稅年度扣除。
(八)手續費及傭金支出
1.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費用和傭金支出,不超過下列計算限額的,準予扣除;超出部分不得扣除。
(1)保險企業:財產保險企業按照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後的余額的15%(含本數,下同)計算限額;人身保險企業應當按照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後的余額10%計算限額。
(2)其他企業:限額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包括交易雙方及其員工、代理人、代表等)簽訂的服務協議或合同中確認的收入的5%計算。).
2.除委托個人代理外,企業以現金及其他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向相關證券承銷機構支付的發行權益類證券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3.企業不得將手續費和傭金支出計入回扣、業務傭金、回扣、進場費等費用。
4.企業已計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相關資產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應當通過折舊和攤銷分期扣除,不得在當期直接扣除。
5.企業支付的手續費和傭金不得直接沖減服務協議或合同的金額,應當如實入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