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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業稅收的征收方式主要有

法律主觀性:

企業所得稅有兩種征收方式:壹種是查賬征收;另壹種是批準的收集方法。查賬征收是企業所得稅的主要征收方式;審核的收款方式只是審計的收款方式無法實施時的輔助收款方式。因此,改變企業所得稅的征收方式,只能是從不符合查賬征收條件的核定征收企業,在符合查賬征收條件後,改為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不能從經審計確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逆轉(變更)為經批準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指出:“嚴格按照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確定企業所得稅的征收方式。不得違反規定擴大核定的企業所得稅範圍。嚴禁按行業或企業大小“壹刀切”征收企業所得稅。”那麽,哪些企業可以適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業所得稅呢?《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第三條規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壹)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需要設置賬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而未設置賬冊的;(三)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絕提供納稅信息的;(四)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不全,造成賬目審計困難的;(五)因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又未按照稅務機關責令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的;(六)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特殊行業、特殊類型納稅人和壹定規模以上納稅人不適用本辦法。上述具體納稅人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總之,從批準征收企業變更為查賬征收企業,必須有完整的會計核算,建立規範的會計賬簿,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批後,才允許變更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

法律客觀性: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九條除稅務機關、稅務人員和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委托的單位和人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稅收征收活動。法律依據:《電力產品增值稅征收管理辦法》第四條電力產品增值稅的征收,根據不同情況采取以下征稅方式: (壹)發電企業(發電廠、電站、機組,下同)生產銷售的電力產品,按照下列規定計算繳納:1。獨立核算的發電企業應當按照現行增值稅的有關規定,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具有壹般納稅人資格或者具備壹般納稅人核算條件的非獨立核算的發電企業生產銷售電力產品,按照壹般納稅人的計算方法計算增值稅,並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2.對不具備壹般納稅人資格、不具備壹般納稅人核算條件的非獨立核算發電企業生產銷售的電力產品,發電企業按照上網電量和核定的固定稅率計算發電環節預繳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並向發電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計算公式為:稅前金額=上網電量×核定固定稅率(二)供電企業銷售電力產品時,應在供電環節稅前繳納增值稅,由獨立核算供電企業統壹結算。具體措施如下:1。獨立核算供電企業所屬的縣級供電企業,按照核定的稅前稅率計算供電環節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在當地繳納主管稅。不能核算銷售量的,供電環節增值稅由上壹級供電企業預繳。計算公式為:稅前金額=銷售額×核定稅前稅率。2.供電企業隨電力產品銷售取得的各種價外費用,在稅前階段按電力產品適用的增值稅稅率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三)預繳增值稅的發電、供電企業,按隸屬關系由獨立核算的發電、供電企業匯算清繳增值稅。具體辦法是:獨立核算發電、供電企業以其全部銷售和進項稅額為依據,於月末計算當期應繳納的增值稅,並根據發電或供電環節預繳的增值稅計算應納稅額(退),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計算公式為:應交稅金=銷項稅額-應交進項稅額(已退)稅額=應交稅金-發電(供)環節預繳的增值稅。當發電、供電企業當期銷項稅額小於進項稅額,或應納稅額小於發電、供電環節預繳的增值稅時,不足抵扣部分和多繳的增值稅可結轉下期抵扣或抵扣。(四)發電、供電企業增值稅扣繳率(含定額稅率,下同)應根據發電、供電企業前期財務核算和納稅情況並考慮當年變動因素計算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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