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收入在20000元以內的,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免稅。如果超過20000元,就會有增值稅、城建稅、教育費用附加、個人所得稅等。
如果繳納稅包括:增值稅、城建稅、教育費用附加、個人所得稅。
路邊攤商販經營要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再辦理稅務登記證。
擺地攤壹般不需要交稅。個人擺地攤從事經營活動理論上需要按照經營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在實際執行中擺地攤的收入、費用難以確定,可以直接免征個稅或者按人核定應繳稅額;從事經營活動屬於增值稅納稅範圍,可以視同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的稅率,但個人每次銷售額不超過500元、每月不超過2萬元的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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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壹)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經營所得,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