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基金會捐贈不壹定就屬於《企業所得稅法》所稱的公益性捐贈,只有當基金會獲得國家稅務總局批準為公益事業的捐贈單位後,向該基金會的捐贈方可獲得稅前扣除的資格。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壹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所稱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中華人民***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第五十壹條所稱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社會團體:
(壹)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
(二)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且不以營利為目的;
(三)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該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營運結余主要用於符合該法人設立目的的事業;
(五)終止後的剩余財產不歸屬任何個人或者營利組織;
(六)不經營與其設立目的無關的業務;
(七)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八)捐贈者不以任何形式參與社會團體財產的分配;
(九)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民政部門等登記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十三條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