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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和小型微利企業的區別

“小微企業”是壹個習慣性的叫法,並沒有壹個嚴格意義上的界定,目前所說的“小微企業”是和“大中企業”相對來講的。如果要找壹個比較接近的解釋,那就是工信部、國家統計局、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發布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根據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將16個行業的中小企業劃分為中型、小型、微型三種類型,小微企業可以理解為其中的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

其主要區別:

1、“小型微利企業”的出處是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指的是符合稅法規定條件的特定企業,其特點不只體現在“小型”上,還要求“微利”,主要用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方面。經過幾次政策變化,小型微利企業標準不斷提高,範圍不斷擴大。有數據顯示,今年小型微利企業標準提高以後,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企業占所有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比重約為95%,也就是說,95%的企業都是企業所得稅上的“小型微利企業”。因此,提醒大家,在進行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時,壹定要謹記稅法上的“小型微利”四個字,並按照企業所得稅相關規定去判斷是否符合條件。

2、小微企業,簡單來說,那就是工信部,國家統計局,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於2011年6月發布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根據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將16個行業的中小企業劃分為中型、小型、微型三種類型。小微企業可以理解為就是三種企業的後兩種。為減輕小型微型企業負擔,促進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2011年11月,財政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通知決定從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型企業免征管理類、登記類、證照類行政事業性收費,具體包括有企業註冊登記費、稅務發票工本費、海關監管手續費、貨物原產地證明書費、農機監理費等22項收費。在國家政策的扶持下,小微企業群體正在茁壯成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九十二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壹款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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