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於小型微利企業實施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第二條,本公告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或禁止行業,同時符合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員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三個條件的企業。
第四條當年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企業,在年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根據本公告第三條規定判定為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根據報告期末累計情況,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當年以前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而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可以在以後季度預繳的企業所得稅中抵扣。
按月預繳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在當年4月、7月、6月5438+10月進行預繳申報時,按照本公告第三條規定被判定為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從下壹個預繳申報期起,調整為按季預繳企業所得稅。壹旦調整,本年度將不再更改。
擴展數據:
《關於小型微利企業實施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第壹條:自2019 10至20210 12 310,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減按20%計算。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654.38+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的稅率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減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小型微利企業無論按照審核征收方式還是核定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均可享受上述優惠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實施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