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稅兩費”優惠是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六稅兩費”。根據最新規定,“六稅兩費”優惠的執行期限為2022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根據規定,登記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的企業,按規定辦理匯算清繳後確定是小型微利企業的,可自辦理匯算清繳當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納稅人依據2021年辦理2020年度匯算清繳的結果確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業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六稅兩費,即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政策執行時間為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針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2022年1月1日起,對“六稅兩費”的稅收優惠政策目前暫繼續延續減按50%的稅率進行征收。同時對於小規模納稅人的增值稅由3%減按1%征收率進行征收的政策也暫時繼續執行。
優惠壹,在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壹般納稅人如果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小型微利企業的條件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八條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緩征收或者攤派稅款。農業稅應納稅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定。
第二十九條除稅務機關、稅務人員以及經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委托的單位和人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稅款征收活動。
第三十條扣繳義務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的義務。對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負有代扣、代收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稅務機關按照規定付給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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