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從2015、10、1、2017、12、31起,將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收入減按50%的稅率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從2015、10、1、2017、12、31起,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至30萬元(含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所得,減按50%的稅率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新)
解釋1。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無論采取查賬征收方式還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按照規定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2.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按季或按月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無需經稅務機關審批。
3.小型微利企業享受預繳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適用以下規定:
(1)通過審核征收的小型微利企業,符合條件的可享受預繳50%的稅收待遇。
(2)小型微利企業實行定額征稅,符合條件並預繳的,可享受減半的稅收待遇。
(3)小型微利定額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優惠政策減免定額後,仍按原辦法征收。
(四)本年度新辦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累計實際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可享受優惠政策;超過3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5)根據本年度生產經營情況,預計本年度企業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按季、按月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
4.企業預繳時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但年度匯算清繳超過規定標準的,應按規定補稅。
稅務會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