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陳某在鎮上開了壹家飯店,生意壹直不錯。隨著收入增多,陳某的納稅意識卻日漸淡薄,由最初的不如實申報經營收入,到不按期繳納稅款,直到公然抗稅。壹日,鎮稅務機關人員適達核定稅款通知書,陳某拒不簽字,次日鎮稅務機關征收人員填發了催繳稅款通知書,又被陳某拒簽。之後,陳某去找本家族的人並唆使對征稅人員實施暴力。三日後,稅務人員到陳某家中扣押其物品時,其糾集眾人對稅務人員大打出手,其間,陳某將隨手撿來的壹塊磚頭擲向稅務人員張某,擊中張某頭部,致使張某因搶救無效死亡。陳某暴力抗稅致人死亡的行為,如何定罪? [法律分析]陳某暴力抗稅致人死亡,構成抗稅罪和故意傷害(致死)罪,按故意傷害(致死)罪定罪處罰。 抗稅罪的構成特征是:(1)抗稅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不僅侵犯了國家的稅收征管制度,而且也侵犯了依法執行征稅工作納稅務人員的人身權利。陳某的行為侵犯了本罪的客體。(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為。所謂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是指以對稅務機關實行暴力沖擊,對稅務人員進行暴力圍攻、強制、毆打、傷害甚至殺害的方法,或者對稅務機關、稅務人員以實施上述暴力相威脅,公開抗拒繳納稅款。如果行為人沒有采取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繳納稅款,而是尋找種種理由和借口,軟磨硬泡,拖欠稅款的,則不能以抗稅罪論處。陳某的行為符合抗稅罪的客觀方面的要求,其在客觀上實施了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為。陳某唆使他人對稅務人員大打出手,拿磚頭擲稅務人員等都說明陳某抗稅手段惡劣,情節嚴重。(3)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負有納稅義務的納稅人,或者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的扣繳義務人。陳某符合抗稅罪的主體,其經營飯店,依法應繳納稅款,其作為納稅人具備抗稅罪的主體要件。(4)抗稅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應當納稅而故意采用暴力、威脅手段抗拒繳納稅款。陳某符合抗稅罪的主觀方面。 綜上所述,陳某的行為構成了抗稅罪。同時,陳某暴力抗稅致人死亡的行為又構成了故意傷害(致死)罪。故意傷害(致死)罪是指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依據我國《刑法》第234條的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被告人陳某在實施暴力拒不繳納稅款的過程中,為了達到逃避稅款的目的,對稅務人員進行毆打,拿磚頭擊中稅務人員張某的頭部,致使張某死亡。因陳某當時並無殺人的故意,對於死亡結果的發生是過失,其行為符合故意傷害(致死)罪的構成要件,故陳某抗稅行為同時又構成了故意傷害致死罪。 我國刑法雖然沒有明文規定此類行為的處理原則,但根據刑法理論,暴力抗稅致人重傷、死亡案件,實質上只有壹個行為,即傷害、殺人行為。這壹個行為既構成了抗稅罪,又構成了傷害罪、殺人罪,屬於壹個行為觸犯數個罪名,符合想象競合犯的行為特征。對想象競合犯應按照刑罰較重的罪名定罪處罰。暴力抗稅除致人死亡,也有致人重傷的情形,但無論是致人死亡或致人重傷,抗稅人對客觀上所造成的重傷、死亡結果並非都是故意,也可能存在過失犯罪。對於暴力抗稅故意造成他人重傷、死亡的,由於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法定刑高於抗稅罪,則定為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對於暴力抗稅過失造成他人重傷、死亡的,則應根據競合各罪的輕重程度不同具體分析,以較重的罪進行處斷。本案中被告人陳某既觸犯了抗稅罪又觸犯了故意傷害(致死)罪,居於壹個行為觸犯了數個罪名,由於故意傷害(致死)罪的法定刑高於抗稅罪法定刑,對陳某應按故意傷害(致死)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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