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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的賬務處理

小企業按規定免征增值稅的賬務處理如下:

計提稅費時,

借: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增值稅免征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貸:營業外收入—補貼收入。

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的企業:

1、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

2、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

3、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

主營業務收入是指企業從事本行業生產經營活動所取得的營業收入。主營業務

收入包括制造業的銷售產品、半成品和提供工業性勞務作業的收入;商品流通企業的

銷售商品收入;旅遊服務業的門票收入、客戶收入、餐飲收入等。主營業務收入屬於

損益類科目,其借方表示減少,貸方表示增加。

營業外收入是除企業主營業務收入之外的其他利得。實際業務中,比較常見的

有:債務重組利得、盤盈利得、政府補助、捐贈利得等。

1、債務重組利得。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超過清償債務的現金、非現金資產

的公允價值、所轉股份的公允價值、或者重組後債務賬面價值間的差額

2、盤盈利得。指企業對於現金等資產清查盤點中盤盈的資產、報經批準後計

入營業外收入的金額;

3、政府補助。指企業從政府無償取得貨幣性資產或非貨幣性資產,但不包括

政府作為企業所有者投入的資本;

4、捐贈利得。指企業接受捐贈產生的利得。

法律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的公告》

為進壹步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現將有關增值稅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八十六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壹)項規定的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

(壹)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1.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3.中藥材的種植;

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5.牲畜、家禽的飼養;

6.林產品的采集;

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8.遠洋捕撈。

(二)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

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企業從事國家限制和禁止發展的項目,不得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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