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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在稅務局開票的後果

個人在稅務局開票的後果如下:

1、如果個人跟公司發生了實際業務,個人去幫稅務大廳公司開具發票沒有什麽風險;

2、如果個人沒有跟公司發生業務,去稅務大廳幫公司開具了發票就是虛開發票,如果稅務查到的話,會被罰款,而且影響個人信用,對以後個人貸款、乘坐飛機、高鐵等交通工具都有影響。

以個人名義到稅務局代開發票的流程和資料要求:

1、納稅人到項目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辦稅服務大廳領取並填寫《代開發票申請表》壹份;

2、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需出示的資料:申請代開發票人的合法身份證件。

(2)需報送的資料:

①付款方對項目名稱、單價、金額等出具的書面確認證明,或合同、協議。

②付款方的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3、還需要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繳納稅款。稅務機關采取“先繳稅、後開發票”辦法,普遍采用壹窗式服務,即,壹個窗口完成繳稅、代開發票事項。

《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 凡需向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均應提供發生購銷業務,提供接受服務或者其它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對稅法規定應當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在開具發票的同時征稅。

第二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壹次打印,內容完全壹致,並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第二十六條 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壹律不準開具發票

第二十七條 開具發票後,如發生銷貨退回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

開具發票後,如發生銷售折讓的,必須在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字樣後重新開具銷售發票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後開具紅字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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