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借據的罰款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壹條第二款。單位和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時,應當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和取得發票。
2.《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和收取的收付憑證。
3.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付款方會給收款方開具發票。
4.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壹條壹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和支付其他經營活動費用時,應當向收款人索取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允許更改名稱和金額。
5.《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6.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收入有關的合理費用,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費用,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7.《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支出,是指與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說的合理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相關資產成本的必要的、正常的支出。
擴展數據:
壹、借據過賬條件:
1.費用合法真實。所謂合法,是指該項目的借據費用,不得違反國家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所謂真相,就是堅決杜絕虛列費用的違法行為。
2.費用與生產經營有關。與生產經營無關的白條,不得在稅前扣除,如業務招待費以外的應由納稅人支付的生活費和應由個人負擔的招待費。
3、符合相關扣除標準。稅法明確規定了相關費用的扣除標準。如《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四十三條明確規定了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標準,超過規定標準的部分不得在稅前列支。
4、成本本身不具備“經營活動”的特征。白條費用的項目不涉及商品購銷、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不具備經營活動的特征,否則必須按規定取得發票。
二,白條進入的主要影響
“白入”在稅收上主要影響會計確認和企業所得稅。既然是“白入”,必然會發生壹筆業務,即企業的壹項資產被“白入”拿走。
如果說非正式單據作為發票時是“白條”,那麽白條對費用和所得稅的影響主要是從稅收的角度考慮。
第三,白條
所謂白條,是指行為人出具或索要不符合正規憑證要求的發票和收付憑證,以逃避監管或偷稅漏稅的壹種欺詐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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