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明顯的,業務經辦人用他人或單位名義寫的白條是不符合規定的,是不能入賬的。
在實際工作中,我們很多經濟業務很難獲取到發票的,比如說公司的鎖壞了,找到員工叔叔幫忙修理的,陪客戶時路過奶茶店買的壹杯奶茶,以及有的公司食堂買的附近農戶家種的青菜等等。在這種情況下,我們財務很多就稀裏糊塗地用白條入賬了,也不知道違反了什麽規定,也不知道會不會受到什麽處罰。
尤其在國家稅務出了500元以下的白條是可以入賬後,似乎壹夜之間所有人都懂財務了壹樣,凡是500元以下的就都不主動要發票,拿著白條、轉賬截圖就報銷,曰:國家已經規定了,500元以下可以白條入賬。
法律依據
《會計法》
第五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照本法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和其他會計資料,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的公告》
第十二條企業取得私自印制、偽造、變造、作廢、開票方非法取得、虛開、填寫不規範等不符合規定的發票(簡稱“不合規發票”)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壹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壹)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