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的小微企業中從業人數少於100人,資產總額少於3000萬元的。其他行業的小微企業,從業人數少於80人。企業的資產總額少於1000萬元,每年應納稅所得額少於30萬元的,工業中的小微企業納稅所得額也是少於30萬元。小微企業,是根據工信部、國家統計局、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發布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以企業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和資產總額的規模為劃分依據,把不同行業企業劃分為大型企業、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四類,小微企業可以理解為其中的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稅收中的小型微利企業的概念和與小微企業略有不同。
主要包括哪些標準?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為小型微利企業。
綜上所述,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無論是采用查賬征收方式還是核定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均可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企業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總機構及各分支機構的從業人數、資產總額、年應納稅所得額,依據合計數判斷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壹款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壹)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