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刑法第219條規定:
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壹,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款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或者違反權利人關於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如有上述行為,將被定性為侵犯商業秘密,受到刑法處罰。
而且員工入職前壹般都會簽署保密協議,無論在職還是離職,這樣的保密條款壹般都會生效。因此,如果泄露了公司的商業秘密,就有可能面臨公司簽訂的保密協議和刑法的雙重處罰。
擴展數據
壹起泄露商業秘密案——老幹媽泄密案;
2016 165438+10月8日,老幹媽公司向貴陽市公安局南明分局經偵大隊報案稱,涉嫌竊取公司重大商業秘密。
接報後,南明經偵大隊高度重視。偵查人員從市場上購買了涉嫌竊取老幹媽商業秘密的另壹品牌同類產品,送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結果表明,該產品含有老幹媽品牌同類產品制造技術中不為公眾所知的技術信息。
鑒於案情緊急,南明經偵大隊逐壹向分局領導做了專題匯報。分局領導聞訊後,立即指示經偵大隊成立專案組,組織精幹力量,多措並舉,縝密偵查,盡快查清犯罪嫌疑人的真實身份和行蹤。
經過多方了解和細致調查,偵查員最終將目光鎖定在老幹媽公司前員工賈身上。2003年4月至2015,賈在老幹媽公司質量部任技術員、工程師,掌握老幹媽公司專有技術、生產工藝等核心機密信息。2015 11,賈化名在當地另壹家食品加工企業工作,從事質量和技術管理相關工作。
在涉嫌商業秘密泄露案件中,大量證據以電子文檔的形式存在,其證據壹般隨身攜帶。圍繞這壹線索,辦案人員展開調查,依法搜查、扣押了賈的隨身硬盤及其中所載的電子證據材料,在其臺式電腦中發現了大量涉及老幹媽公司商業秘密的內部材料,也印證了辦案人員的判斷。
賈任職期間與老幹媽公司簽訂了《競業禁止及保密協議》,約定賈在任職期間及離職後保守公司商業秘密,不得從事業務相近、直接競爭的經營活動。
2015至11期間,賈將其在老幹媽公司掌握、了解到的商業秘密用於另壹食品加工企業的生產經營中,進行生產,企圖逃避法律的約束和制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壹十九條,違反約定或者權利人關於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業秘密,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目前,犯罪嫌疑人賈某因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已被刑事拘留。
法律法規數據庫-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人民網-貴陽南明警方破獲壹起涉嫌泄露“老幹媽商業秘密”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