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是堅持嚴格公正文明執法。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部分稅務執法文書的公告》的文書式樣要求,著力規範稅務執法文書的使用,保證稅務文書特別是執法文書使用的正確、規範和統壹,督促執法部門及人員嚴格準確執行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強化落實“首違不罰”政策,有效運用說服教育、約談警示等措施,讓執法有力度也有溫度,達到寬嚴並濟、法理相容的目標,提升納稅人滿意度和稅收遵從度。
二是強化執法全過程監督。加強稅務執法事前事中監督,進壹步明晰稅費申報、發票管理、稅收違法行為等稅收執法管理環節中征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不斷加強各部門配合,減少流程處理,暢通意見建議的接收渠道。同時嚴格落實稅收執法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度,促進稅務人員依法履職、盡責擔當。認真梳理總結各項政策落實及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對照問題舉壹反三,進行自查自糾,及時整改,防範執法風險的發生。
三是推進依法科學民主決策。積極完善行政決策規則,重大工作事項,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和論證評估,涉及相關部門的廣泛聽取意見,加強重大決策執行跟蹤及反饋,並及時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嚴格執行重大事項審理委員會制度,確保決策程序正當、過程公開、責任明確,為依法決策、科學決策、民主決策提供堅強保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